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晋州市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纺织有限公司,刘XX,宿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晋州市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宿XX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商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占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