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冯金魁与韦建高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魁,韦建高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冯金魁。委托代理人覃孟山,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建高。委托代理人吴江,宜州市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金魁诉被告韦建高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彩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金魁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韦建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金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冯金魁承担。审判员 汤彩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