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诉前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成先、周振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成先,周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诉前保字第12号申请人张成先,男,54岁,汉族,地址:新乡县,委托代理人张德龙,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申请人周振忠,男,52岁,汉族,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振忠所有的豫N×××××号起亚牌轿车一辆,现该车扣押与新乡县公安交警大队。查封期限两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毅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