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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经廷华、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375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服装大道16号,组织机构代码05323917-0。法定代表人王南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国平,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华,女,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吴纯权,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经廷华,男,汉族,1962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吴纯权,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樊成英,女,汉族,1964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丽华、经廷华、第三人樊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