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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6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深联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6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深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龙州大道*号*幢附**号。法定代表人:李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号中信广场办公楼**楼。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董事长。上诉人重庆深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巴法民管异初字第00072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深联投资有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庆深联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深联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佳兆业集团与日立电梯公司2012至2013年度垂直中低速电梯战略合同协议》与《重庆龙洲湾项目一期电梯设备采购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故本案应由主合同约定的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上诉人重庆深联投资有限公司(买方)与被上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卖方)于2013年6月13日签订的《重庆龙洲湾项目一期电梯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诉讼管辖地为买方所在地。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依约定向买方即上诉人重庆深联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由于上诉人不是《佳兆业集团与日立电梯公司2012至2013年度垂直中低速电梯战略合同协议》的相对人,且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重庆龙洲湾项目一期电梯设备采购合同》是独立的买卖合同,故上诉人不受《佳兆业集团与日立电梯公司2012至2013年度垂直中低速电梯战略合同协议》的约束。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