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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执民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新城支行与叶继楚、李灵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新城支行,叶继楚,李灵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新城支行。法定代表人:刘金潮。被执行人叶继楚,农民。被执行人李灵娟,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叶继楚、李灵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0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5)台三执民字第1281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 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