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吴风五与付求云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风五,付求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05号原告:吴风五,男,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付求云,女,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吴风五与被告付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风五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付求云无法联系,吴风五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风五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风五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