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商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潘新英与湖州随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何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新英,湖州随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何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商初字第1135号原告:潘新英。被告:湖州随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雪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雪峰。原告潘新英与被告湖州随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何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予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原告仍未预交且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嘉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潘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