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佳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巧平诉贺鱼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刘巧平,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被告贺鱼珍,男,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刘巧平诉贺鱼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巧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且被告无反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巧平撤回对被告贺鱼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巧平承担。审 判 长  余随雄审 判 员  雷永峰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