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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芳与骆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骆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641号原告张芳,女,1963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骆建荣,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张芳诉被告骆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9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粟京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