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芳与骆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骆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641号原告张芳,女,1963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骆建荣,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张芳诉被告骆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9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粟京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