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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农其卫、黄珍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其卫,黄珍朵,谭楠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472-1号申请执行人农其卫,男。申请执行人黄珍朵,女。被执行人谭楠裕,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谭楠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赔偿经济损失15614.65元,案件受理费508元,本案执行费141.84元,共计16264.49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谭楠裕在中国农业银行田阳县支行营业部账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谭楠裕在中国农业银行田阳县支行营业部账号存款16401.49元至田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陆朝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江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