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7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齐来坦与蔺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来坦,蔺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7006号原告齐来坦,男,1938年11月1日出生。被告蔺宝林,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来坦与被告蔺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来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齐来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来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原告齐来坦负担三百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齐来坦三百二十五元。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