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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7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齐来坦与蔺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来坦,蔺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7006号原告齐来坦,男,1938年11月1日出生。被告蔺宝林,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来坦与被告蔺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来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齐来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来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原告齐来坦负担三百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齐来坦三百二十五元。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