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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6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雷丽群与杨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丽,杨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654号原告雷丽,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传明,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丽诉被告杨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丽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其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桂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