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6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雷丽群与杨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丽,杨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6654号原告雷丽,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杨传明,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丽诉被告杨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丽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其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桂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