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唐标与杨越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标,杨越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唐标。委托代理人梁懂良,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夏,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越勇。委托代理人廖明,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标与被告杨越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洁独任审判,书记员孙小惠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标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懂良、被告杨越勇委托代理人廖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被告称其有一私人茶庄需要装修,材料由被告提供,原告提供人工装修,装修工人由原告负责。原、被告口头约定工程时间为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2月,装修面积约为1200平方米,水电人工安装费共计45020元;吊顶面积约为857平方米,人工费共计64275元;木工人工费共计21800元;工程管理费按总工程款的8%计算,但现在原告只要求被告支付8000元。全部人工装修款为139095元,被告预先支付了67000元,尚欠72095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为此,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共计720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4、唐某询问笔录,甘某询问笔录,电话录音,证明了被告欠原告装饰工程款的事实,并证明本合同的履行地在玉州区;5、证人证言,证明原告为被告进行装修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并没有让原告在私人会所承包装修。且被告在玉林并没有任何的私人会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未有证据提供。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于证据2、3,认为唐某、甘某为原告的工人,与被告并没有关系,并不能证明是被告欠原告的钱,只能证明与原告唐标的关系;对于证据4,认为无法听出是谁的录音,也无法证明是被告的通话录音;对证人证言,认为唐某、甘某是原告雇请的工人,跟原告有利害关系,证人甘某的证词跟证人唐某的证词相互矛盾,证人唐某、甘某的证词并不可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手机通话录音中对方手机号码登记用户名为被告杨越勇,被告杨越勇虽否认该录音中的通话人不是其本人,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实际使用该手机号码的是他人,且该通话中原告也称对方为勇哥,因此,本院采信此通话录音为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采纳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杨越勇。原告认为坐落在玉林市玉州区军分区门口左侧德邦物流附近的茶庄为杨越勇所有,系杨越勇与其签订装修该茶庄的口头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装修人工,被告提供材料对该茶庄进行水电吊顶木工装修施工。在原告装修施工过程中,由一李姓男子现场监工、支付装修工程款。装修完工后,原告认为被告杨越勇应支付其水电人工安装费45020元、吊顶类装修人工费64275元、木工人工费21800元、工程管理费8000元,共计139095元;减除已支付的67000元,被告杨越勇尚欠原告工程款72095元。因此,原告在一次与被告杨越勇名下的180××××手机号电话通话中偷录了与杨越勇的通话,在该通话录音中,杨越勇承认原告做了水电吊顶木工的装修工程,但认为原告要工钱与其无关,应找其岳父谈。原告追索工程款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杨越勇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未能提供装饰装修合同予以证实,被告杨越勇对原告的主张亦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人虽能证明原告确实进行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但证人仅是通过别人谈话认为杨越勇是茶庄的老板从而推定是杨越勇将装饰装修工程交给原告施工,未能通过其直观的了解知道原告是否与被告杨越勇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因此,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杨越勇承担支付尚欠工程款72095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标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801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602元(受理费户名:玉林市财政局,帐号:20-xxxx,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小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