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玉敏与满淑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敏,满淑红,天津中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南开分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818号原告王玉敏,无职业。被告满淑红。第三人天津中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南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与北城���交口西南侧静德花园15号楼1门403号。负责人赵旗。委托代理人杨丽娜,天津中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南开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敏诉被告满淑红、第三人天津中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南开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敏经传票传唤在本院指定的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敏负担。审判员 颜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谷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