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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与信阳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信阳市国土资源局,邢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平行初字第59号原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管理区十里河村三组。法定代表人苏东健,经理。被告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地址,信阳市浉河区贸易广场对面东湖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黄体荣,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峰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玉胜,河南银辉律师所律师。第三人邢世军,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以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告的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志明审判员  吴顺军审判员  刘振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梦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