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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仲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心怡房地产(扬州)有限公司、扬州庆鹏管道燃气经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仲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华山路460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松,董事长。被申请人:心怡房地产(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金山路98号。法定代表人:郑桂泉,董事长。被申请人:扬州庆鹏管道燃气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金山路98号。法定代表人:郑少武,董事长。被申请人:汪建,()。被申请人:郑桂泉,()。申请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心怡房地产(扬州)有限公司、扬州庆鹏管道燃气经营有限公司、汪建、郑桂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扬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心怡房地产(扬州)有限公司、扬州庆鹏管道燃气经营有限公司、汪建、郑桂泉的银行存款274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扬州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心怡房地产(扬州)有限公司、扬州庆鹏管道燃气经营有限公司、汪建、郑桂泉的银行存款27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国先审判员  杨庆生审判员  钱 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