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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崔杰诉被告张向东、邓玉林、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杰,张向东,邓玉林,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469号原告崔杰。被告张向东。被告邓玉林。被告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崔杰诉被告张向东、邓玉林、阳原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杰撤回对张向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55元,减半收取71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77元由原告崔杰负担。审 判 长  岳建国审 判 员  王新志代理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苗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