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00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曹德茂与丁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德茂,丁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364-1号申请执行人曹德茂,居民。被执行人丁吉良,居民。本院在执行曹德茂与丁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丁吉良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109680元,已执行5000元,还应执行104680元,如申请执行人曹德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01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忠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