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执字第00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曹德茂与丁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德茂,丁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364-1号申请执行人曹德茂,居民。被执行人丁吉良,居民。本院在执行曹德茂与丁吉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丁吉良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109680元,已执行5000元,还应执行104680元,如申请执行人曹德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01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忠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