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民二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2015)麻民二初字第192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医院诉麻阳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怀化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押治疗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医院,麻阳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怀化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押治疗中心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民二初字第192号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富州南路,组织机构代码:44841309-X。法定代表人石红兰,该院院长。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被告怀化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押治疗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医院诉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怀化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押治疗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医院先后于2015年9月23日、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对怀化市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押治疗中心、麻阳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医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15元减半收取2507.5元,由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医院负担。审判员 满延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