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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加学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学,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七十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郯行初字第26号原告王加学被告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刘俊萍于2010年11月为王传虎颁发费村房字第2010-21-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于2015年1月30日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5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次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加学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敏峰、张发珍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费县建设局于2010年11月为王传虎颁发房权证费村房字第2010-21-0**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王加学、李夫英诉称,2010年原费县建设局为原告王加学颁发房权证字第2010-21-0**号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12月原告因(2015)费民初字第100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得知原费县建设局于2010年11月将上述房产转移登记在王传虎名下。请求撤销原费县建设局于2010年11月为王传虎颁发房权证字第2010-21-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个体私营经济用地许可证。2.耕地占用税收据。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4.规划技术服务费收据。5.房权证费村房字第2010-21-0**号房屋所有权证。6.房权证费村房字第2010-21-0**号房屋所有权证。7.(2015)费民初字第100号法定继承案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2010年10月,王传虎持身份证明、赠与证明、字第2010-21-040号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申请变更登记,费县村镇服务中心审核确认涉案房屋无纠纷,为受赠人王传虎颁发字第2010-21-038号房屋所有权证。被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费县人民法院提供了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1.费县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1-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3.个体私营经济用地许可证。以上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初始登记情况。2-1.费县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2-2.费村房房权证字第2010-21-0**号房屋所有权证。2-3.赠与证明。2-4.村镇房屋产权变更申请审批表。2-5.王加学、王传虎身份证。以上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变更登记情况。第三人刘俊萍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加学与王传虎系父子关系,王传虎与第三人刘俊萍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王传虎触电死亡。2010年原告建成涉案房屋。2010年10月12日原告申请初始登记,原费县建设局于11月24日为其颁发了费村房字第2010-21-0**号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10月15日,王传虎申请转移登记,11月25日原费县建设局为王传虎颁发了费村房字第2010-21-0**号房屋所有权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公示手段,行政主管机关主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物权设立、转移和变更的意思表示,是否提供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资料。对于物权登记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行政主管机关应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能要求其承担超过自身能力的职责。《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本案中费村房字第2010-21-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填发日期为2010年11月24日,被告提供的费县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证据2-1)显示王传虎的申请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提交证件为选址意见书及房屋产权证件,从时间上看,王传虎申请转移登记时不可能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王加学与王传虎之间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或者应当撤销,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费县建设局于2010年11月25日为王传虎颁发房权证费村房字第2010-21-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孙丽芳人民陪审员  房春节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