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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郭苍生与郭相鱼、郭中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仓生,郭相鱼,郭中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06号原告郭仓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军喜,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曹达生,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相鱼,男,汉族。被告郭中华,男,汉族,系被告之子。委托代理人任合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可,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郭苍生诉被告郭相鱼、郭中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猪场盖有房屋两间,两被告擅自跳入猪场,2015年1月至2月份三次将原告房屋上的瓦全部拆掉,又将泥巴及泥土砸在原告床上,致使原告不能正常居住和休息。两次原告均向派出所报案,民警赶到现场拍了照片并对两被告进行了教育批评。两被告给原告造成房屋财产经济损失1万元。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房屋财产损失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原告已将诉称房屋转让给原告儿子郭万喜,对诉称房屋已不再享有权利,不存在被告郭相鱼侵犯原告权利一说。2002年9月7日,被告郭相鱼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将自家1.5亩承包地租给原告建养猪场,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期满后,原告负责复耕还田。原告租下土地后,在土地上修建养猪场搞养殖。2007年9月7日,租赁协议到期,郭万喜请求被告郭相鱼将原告租赁的土地租给其使用。2007年12月9日郭万喜与被告郭相鱼签订不定期土地使用协议,原告随之将应由其拆除的土地上房屋转让给郭万喜。2、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没有将涉案房屋转让给郭万喜,也不存在被告郭相鱼侵犯原告权利一说。被告郭相鱼与原告之间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满原告负责拆除房屋复耕还田,被告郭相鱼与郭万喜签订的合同仍然延续这一约定。后被告郭相鱼与郭万喜之间的租赁合同经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林民初字第126号判决书及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207号判决书判决解除,并判决郭万喜对租赁被告郭相鱼的土地复耕还田,将租赁土地返还被告郭相鱼。郭万喜拒不履行该义务。3、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房屋与郭万喜要求赔偿的房屋重复。原告起诉的同时,郭万喜也提起诉讼,郭万喜诉讼中也有本案涉案房屋。4、原告要求被告郭中华赔偿损失的请求不成立。被告郭相鱼拆除房屋的行为合法,故被告郭中华帮助被告郭相鱼拆除房屋也属合法。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7原告与被告郭相鱼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租赁被告郭相鱼土地,租赁期限为5年,使用后复耕还田。原告在租赁被告郭相鱼土地期间,在土地上建有住房等。原告与被告郭相鱼租赁协议到期后,原告未复耕还田。2007年12月9日,原告之子郭万喜与被告郭相鱼签订养殖场使用土地协议书,由郭万喜继续租赁该土地。郭万喜与被告郭相鱼签订的养殖场使用土地协议书经林州市人民法院(2011)林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及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予以解除,同时判决郭万喜将租赁土地复耕还田并返还被告郭相鱼。判决生效后,郭万喜未履行。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2011)林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交的(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与被告郭相鱼签订的协议书、被告郭相鱼与郭万喜签订的养殖场使用土地协议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郭相鱼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租赁被告郭相鱼土地,租赁期满由原告负责复耕还田,故原告在租赁期限届满时理应负责拆除其在租赁土地上所建房屋并将土地返还被告郭相鱼。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拆除其在租赁土地上所建房屋造成其财产损失为1万元,但原告提交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仓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仓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送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媛媛代理审判员  李 会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