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卢顺贤与黄坤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卢顺贤,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黄坤源,男,约35岁,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顺贤与被告黄坤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顺贤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顺贤以欲与被告黄坤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顺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卢顺贤负担。审判员 张子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阮宇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