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葡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闫新与李达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新,李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葡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闫新。被执行人李达。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3)同葡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3)同葡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文霞审 判 员 王长江代理审判员 赵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利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