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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葡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闫新与李达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新,李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葡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闫新。被执行人李达。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3)同葡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3)同葡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文霞审 判 员  王长江代理审判员  赵雪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利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