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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邱华平与杨万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华平,杨万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邱华平,男,汉族,住乌苏市。被执行人:杨万仓,男,汉族,住乌苏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华平申请执行杨万仓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华平与被执行人杨万仓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邱华平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杨万仓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红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