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少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智超诉被告李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超,李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少民初字第31号原告杨智超,男,2008年3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200803224817,汉族,学生,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朱家房镇朱家房村民委1组55号。法定代理人杨振,男,1987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198705064813,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李志超,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194811170312,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南二路汽水厂小区1号1-2-1。被告李为,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1196802103511,汉族,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沙岭镇东干河村4-4。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智超诉被告李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智超承担。审 判 长 佟助刚代理审判员 郭太红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