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韦红艳申请执行周文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韦红艳,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文君,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潼民初字第0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红艳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文君赔偿申请执行人韦红艳人民币647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8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文君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文君已自觉缴纳案件款6594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韦红艳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01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