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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执字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耿虎与济宁市大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虎,济宁市大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执字488号申请执行人耿虎被执行人济宁市大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宁市建设路133号。法定代表人:张宪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耿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仲裁委员会济仲调字(2015)第869号调解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中,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济执字第488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济仲调字(2015)第86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卫审判员 程相孔审判员 蔡国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振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