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许祥美、盛仙明与盛仙明、孔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祥美,盛仙明,孔芬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504号原告许祥美,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利二村2组73户。被告盛仙明,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新港村桥南10组5号。被告孔芬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祥美诉被告盛仙明、孔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许祥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盛仙明、孔芬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祥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许祥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菁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