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曾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1004号原告张某,男,194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曾某,女,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曾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瞿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