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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曾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1004号原告张某,男,194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曾某,女,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曾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瞿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