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0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赵斌与刘太利、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斌,刘太利,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2038号原告赵斌,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克利,宿迁市宿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太利,居民。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玉兰路9号B座113、115、118室。负责人潘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红,公司员工。原告赵斌与被告刘太利、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代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研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