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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灵诉康利服饰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灵,深圳市康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034号申请执行人张灵,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康利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四英。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资、赔偿金等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5]62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补发申请执行人2015年2月1日至12日少发的工资260元;2、支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2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455.6元;3、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2553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4元。但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康利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382.6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