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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嘉善县卫生监督所与吴建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卫生监督所,吴建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734号原告:嘉善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徐志伟。委托代理人:卜剑刚,袁立中(实习),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卫生监督所与被告吴建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建胜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卫生监督所撤回对被告吴建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嘉善县卫生监督所负担。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