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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海燕与郑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901号原告刘海燕,农村居民。被告郑秀杰,农村居民。原告刘海燕与被告郑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海燕诉称,截至2014年8月2日,被告郑秀杰借用原告刘海燕的信用卡(卡号62×××74),透支消费16587.97元,并承诺1个月后偿还。其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郑秀杰给付原告刘海燕欠款16587.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条件。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从原告陈述的事实看,本案的债务关系系由原告向被告出借信用卡形成。原告向被告出借信用卡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不能因此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原告请求的事实理由错误,经询问原告,其表示不变更请求的法律关系性质。故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退回原告刘海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龙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