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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杨华与刁文刚、李俊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刁文刚,李俊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杨华,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刁文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李俊艳,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华与被执行人刁文刚、李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东时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