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少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51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151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吉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为审判员郑元东、宋佳鑫与张吉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吉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解连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