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4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剑与张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剑,张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525号原告杨剑,男,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张松,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杨剑与被告张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原告杨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剑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世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