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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4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剑与张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剑,张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525号原告杨剑,男,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被告张松,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杨剑与被告张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原告杨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剑撤回起诉。审判员  叶世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