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余木武与被告邵长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余木武,男,197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邵长机,男,196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木武诉被告邵长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