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194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某乙,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3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周某乙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某乙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4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