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商)初字第1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北京朝批汇隆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碳功夫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朝批汇隆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炭功夫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16851号原告北京朝批汇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龙南里204楼4319。法定代表人东海霞,经理。委托代理人窦利涛,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诚实。被告北京炭功夫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3号竞园C2。原告北京朝批汇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批汇隆公司)与被告北京炭功夫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炭功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丁京莉、张宝荣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批汇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窦利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炭功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朝批汇隆公司起诉称:2014年3月20日,朝批汇隆公司与炭功夫公司签订了《酒水供货协议书》,约定:朝批汇隆公司向炭功夫公司供应酒类及饮料类,每月20-25日前结清上月所供全部商品货款,如炭功夫公司不按供货协议之约定支付货款,朝批汇隆公司保留停止供货,并每天按欠款金额5%追究炭功夫公司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朝批汇隆公司按照协议向炭功夫公司供货,炭功夫公司拖欠2014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货款。现朝批汇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炭功夫公司支付拖欠货款42655元,判令炭功夫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以2537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以13965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以332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每日5%的标准计算),判令炭功夫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炭功夫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朝批汇隆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炭功夫公司签订了《酒水供货协议书》,约定:甲方为乙方白酒类、啤酒类、红酒类、黄酒类、饮料类(含乳饮料、果汁饮料、醋饮料等)系列产品的供应商;甲方保证供应的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结账方式、日期、准时给甲方结清所供全部商品货款;甲方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及时派专门人员收货,在收货时查验清楚货物的完整,核对无误后,乙方应在甲方出具的送货单或乙方的入库单/验收单商加盖“商品验收专用章”或乙方指定收货人签字,如乙方无指定专用章或指定收货人签字,乙方任何人签字均为乙方单位行为;结账方式为月结,账期60天,即每月15日对账,20-25日结清上月货款;本协议有效期从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乙方不能按照约定结账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的甲方有权以书面的方式单方面即时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不按本供货协议之约定支付货款,则甲方保留(但不限于)停止供货,并每天按欠款金额的5%追究乙方违约金的权利。协议书后面附有酒水品牌报价单。2014年3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为配合乙方完成供货协议,甲方每月返乙方主流产品货款15%作为双方全面履行本协议期间的销售折扣,直接从乙方每月主流产品销售结款中扣除,乙方按照收到日期给甲方出具有效正式发票或收据。2014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炭功夫公司拖欠货款共计42655元。其中2014年8月拖欠货款25370元、9月拖欠货款13965元、10月拖欠货款3320元,并提供48张供货单予以佐证。诉讼中,朝批汇隆公司称虽然双方约定了每月朝批汇隆公司返还炭功夫公司主流产品货款15%作为双方全面履行协议期间的销售折扣,因本案中,炭功夫公司为按供货协议约定向朝批汇隆公司支付货款,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故销售折扣不应归炭功夫公司。以上事实,有朝批汇隆公司提交的《酒水供货协议》、《补充协议》、《送货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朝批汇隆公司和炭功夫公司签订的《酒水供货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合同关系,应属合法有效。朝批汇隆公司向炭功夫公司供应酒水,炭功夫公司收到货物,理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炭功夫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朝批汇隆公司依据《供货单》向炭功夫公司主张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款项的时间,炭功夫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未按期付款将支付违约金,根据朝批汇隆公司提交的《送货单》,炭功夫公司拖欠朝批汇隆公司的货款三个月共计42655元,根据合同约定,双方最迟应在每月25日进行结账,逾期应支付违约金,炭功夫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故朝批汇隆公司主张炭功夫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是双方约定标准过高,根据公平的原则,本院在调整的基础上予以支持。炭功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炭功夫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朝批汇隆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四万二千六百五十五元;二、被告北京炭功夫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朝批汇隆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其中以二万五千三百七十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以一万三千九百六十五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以三千三百二十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北京朝批汇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百五十六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炭功夫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青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人民陪审员  张宝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齐鑫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