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马桂清与马长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清,马长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379号原告:马桂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养善。被告:马长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轩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桂清与被告马长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桂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桂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桂清负担。审判长 孙长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子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