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民一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2015)余民一初字第738号原告夏强和与被告吴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吴#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738号原告夏**,男,1990年04月09日出生。被告吴#,女,1993年10月12日出生。原告夏**与被告吴#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夏**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水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赖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