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杨,刘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杨,刘晓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523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666号鲁能×星城7街区4幢12-5,组织机构代码:79804764-0。法定代表人毛良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光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杨,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晓华,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刘杨、刘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温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