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1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芜湖茂业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蒋世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茂业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蒋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1097-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茂业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北路。法定代表人:张文千,董事长。被执行人:蒋世军,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二终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蒋世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蒋世军银行存款133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 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