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与宋恩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宋恩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96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负责人:李振义。委托代理人:戎奇寅。委托代理人:潘元辉。被告:宋恩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公司。负责人:韩建扬。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与被告宋恩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县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新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戚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