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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圣艳与高希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圣艳,高希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3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圣艳,女,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商河县人民医院职工,住山东省商河县青年路***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希胜,男,汉族,1957年8月8日出生,商河县人民医院职工,住山东省商河县。再审申请人李圣艳因与被申请人高希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四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圣艳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认为:李圣艳与高希胜在矛盾发生时,均采取了不理性的方式,从而导致矛盾加剧。故对本次纠纷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本着高希胜过错较大的原则,原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高希胜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李圣艳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圣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