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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8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梁立志、张贵生、李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扣划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梁立志,张贵生,李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808-4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金兴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梁立志。被执行人张贵生。被执行人李淑华。本院于2015年6月17作出的(2015)滦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立志、张贵生、李淑华银行存款70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