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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5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与陈翠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5232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北。机构代码证号:789466878。负责人李长江。委托代理人张国萍,女,汉族,1983年1月22日出生,住高明区。原告的员工。委托代理人汤玲,女,汉族,1986年2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原告的员工。被告陈翠涓,女,汉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诉被告陈翠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6元,撤诉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永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