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楚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左家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刘楚汉,左家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广安路**号。代表人:刘章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泓,湖北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楚汉。委托代理人陈东平,浠水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家荣。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以下简称广水人保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刘楚汉、左家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刘楚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涂建峰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方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