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XX均与武胜县沿口新世纪购物广场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均,武胜县沿口新世纪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XX均,女,汉族,生于1954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武胜县沿口新世纪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葛昌华,董事长。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武胜县沿口新世纪购物广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武胜县沿口新世纪购物广场所有的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天桥支行2268060104000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12115.39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举华 来源:百度搜索“”